关于废止《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0〕7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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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 局) ,环保厅( 局) ,住房城乡建设厅( 委、局) ,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25 号) 要求,我部组织对原 《食品卫生法》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2002 年卫生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联 合印发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 卫法监发〔2002〕99 号)。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废弃食用油脂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 国办发〔2010〕36 号) 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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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0〕77 号[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0,22(6):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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