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252.54 F203
2007年11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部联舍下发了《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志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一)用复原乳作原料生产液态奶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要求,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
.巴氏奶恢复“鲜牛奶”正身[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