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98年6月,方城县卫生局(下称卫生局)以《卫生工作简报》的形式,向县有关领导部门通报了对方城县某自来水公司(下称某公司)20份自来水样品抽检的结果,并对该公司内部卫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批评和监督工作意见。方城县广电局下属某广播电台(下称广电局)依据该期简报的部分内容,擅自改编制作成广播稿件向社会进行了连续报道。1998年7月,某公司以卫生局水样品采集违反操作程序,检测结果不准确,广播稿内容失实,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方城县法院。2000年3月,方城县法院一审认定卫生局检测结果失真,报道失实,原告诉讼理由成立。判决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