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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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 F42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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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监局)、公安厅(局)、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商务(经贸)厅(局)、卫生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11个试点城市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3号)的要求,为了有效评价食品安全整顿和治理成果,积极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全面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制定了《实施食品放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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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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