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食品监管职能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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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201.6 R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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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监督函 [2 0 0 4 ]139号吉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东丰县拟调整食品监管职能意见的报告》(吉卫党组发 [2 0 0 4 ]2 7号 )收悉 ,经研究 ,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卫生部增加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 [2 0 0 3]14 1号 )的规定 ,食品、化妆品监管属于卫生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应该承担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二○○四年六月十四日卫生部关于食品监管职能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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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食品监管职能有关问题的复函[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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