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卫生部文件卫监督发 [2 0 0 4 ]2 0 2号辽宁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管中几个问题的请示》(辽卫函字 [2 0 0 4 ]15 3号 )收悉。经研究 ,现函复如下 :一、对于用矿化浓缩液按一定比例兑制成的矿泉水进行卫生评价时 ,其界限指标应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GB 8837— 1995 ) ,其他指标应符合卫生部 2 0 0 1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中附件 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此类产品不能称为“矿泉水” ,更不能称为“天然矿泉水”。二、对于取天然井水 ,经过加工处理后生产的饮用水 ,应符合卫生部 2 0 0 1年发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