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理顺广东省保健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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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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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监督函 [2 0 0 4 ]15 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商请理顺我省保健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能调整后有关工作关系的函》(粤府函 [2 0 0 4 ]16 1号 )收悉 ,经研究 ,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及化妆品监管工作。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卫生部增加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 [2 0 0 3]14 1)明确提出 ,食品、化妆品监管属于卫生部职责。对于你省调整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以体现统一、效能原则 ,我部表示理解。为避免因政府职能调整影响企业的正常经济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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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理顺广东省保健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复函[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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