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御米油(罂粟籽油)有关监督管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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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卫生厅 :你厅“甘卫法监函字 [2 0 0 2 ]2 9号”文收悉 ,经研究 ,现函复如下 :一、据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灭活罂粟籽不属于麻醉药品管制品种 ,可作为食品香辛料进行管理 ,罂粟籽及其制品不得含有吗啡。二、罂粟籽榨取的罂粟籽油 ,属于新研制、无食用习惯的物品 ,应根据《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按食品新资源进行管理。此复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御米油(罂粟籽油)有关监督管理问题的复函$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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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御米油(罂粟籽油)有关监督管理问题的复函[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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