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予以取缔。”这是《食品卫生法》正式颁布实施后 ,赋予卫生行政部门一种新的执法手段 ,它有力地打击了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 ,保障了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尽管在《行政处罚法》中没有把“取缔”作为一种罚种加以明确 ,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七项和第九条的规定 ,各地仍把“取缔”作为在《食品卫生法》中设定的一种处罚形式加以应用。但卫生部于 1998年 12月 8日 ,在《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