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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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文件卫法监发 [2 0 0 1]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现就我部于今年 3月下发的《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自己采购菌种后经过发酵或培养生产保健食品的 ,应当提供《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第五条要求提供的所有资料 ,并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各项条件。二、申报企业购买的菌种是经过发酵或培养后的菌粉生产保健食品的 ,生产加工工艺只是混合、灌装过程 ,《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中第五条第 5项至第 9项的资料可由菌种原料供应商提供复印件 (加盖原料供应商公章 )。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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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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