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 (局 )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审批工作 ,现将保健食品初审工作的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是已获得保健药品批准文号的产品 ,不得申报保健食品。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除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对保健食品履行正常初审程序外 ,必须另行出具该产品没有获得保健药品批准文号的证明。三、本规定自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特此通知。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二○○○年六月十六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保健食品初审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保健食品初审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