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有权对无卫生保证的食品采取控制措施。为了保证这类控制确实有效,也允许对有关的生产经营场所、工具等作出封闭、封存、扣押等行政处置。这类处置以相对人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正在(可能)危害公众健康或破坏正常卫生管理秩序为前提,是对食品控制的具体形式,不应视为越权。“对食品的控制”一类处置具有紧迫性、
刘春光,崔卫红.浅谈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对食品的控制”行为[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1992,(3).